11月1日起,邢台这些电动车禁止上路!
时间:2022-09-17 来源:邢台市人民政府网、邢台交警
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截至2022年10月31日23时(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停止办理时间),公安交管部门将不再办理临时号牌申领业务。
2022年11月1日起
邢台交警将对未登记上牌
仍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
依法予以处罚!
目前有少数电动车车主,还是想“再瞅瞅”,现在不用着急。有的担心一旦挂牌,以后会因为没戴头盔等原因被处罚,所以就准备拖到最后。还有个别车主,办理了登记业务,领了车牌,却一直不往车上挂……”
交警“喊话”仍在观望等待车主
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存量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将于10月31日结束。市交警部门“喊话”尚未登记上牌的车主,因为10月份国庆假期等原因,为避免出现扎堆办理,请目前仍持观望等待心态的电动自行车车主们,抓紧时间登记上牌。
尤其是,骑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车主们更不要再“瞅”了。根据规定,我省自2022年5月1日开始截至10月31日为集中登记挂牌时间,6个月的集中上牌期限届满后,将不再给非标电动自行车上牌。2022年11月1日起,未登记挂牌的电动自行车将不能上路行驶(新购置合标电动自行车30日内登记挂牌)。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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